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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平与被告屈绮湘、屈晓湘、黄叶青及第三人黄小燕、黄小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平,屈绮湘,屈晓湘,黄叶青,黄小燕,黄小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黄小平,汉族。被告屈绮湘,汉族。被告屈晓湘,汉族。被告黄叶青,汉族。第三人黄小燕,汉族。第三人黄小英,汉族。案由:继承纠纷。原告黄小平与被告屈绮湘、屈晓湘、黄叶青及第三人黄小燕、黄小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玫独任审理。书记员杨思培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平撤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黄小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 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