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建龙诉陈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龙,陈贵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罗建龙,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被告陈贵权,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自由职业。原告罗建龙诉被告陈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罗建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建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