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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建龙诉陈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龙,陈贵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罗建龙,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被告陈贵权,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自由职业。原告罗建龙诉被告陈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罗建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建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