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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法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法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法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法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