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法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法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法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法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