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爱莲与马书慧、陈春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莲,马书慧,陈春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李爱莲,女,汉族,194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书慧,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生,住扶沟县。被告陈春景(又名陈景香),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生,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莲诉被告马书慧、陈春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李爱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书慧、陈春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献彬审判员 张 健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