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杨敦诉与被告海南佳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屯昌佳捷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杨敦,海南佳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屯昌佳捷酒店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林杨敦,男,汉族,住屯昌县。委托代理人苏庆良,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副主任。被告海南佳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屯昌佳捷酒店,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三路。法定代表人王东云,该酒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杨敦诉与被告海南佳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屯昌佳捷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杨敦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杨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杨敦负担。4i1u7vmq0fwml1dxcj案件唯一码审判员王大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