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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黄某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钟先明(代理权限:收集证据,参加诉讼,申请撤诉,接收法律文书),随县环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波审判员李品德人民陪审员胡从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