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建德市鼎宏担保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元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万利来家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建德市鼎宏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市元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万利来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沃姆森纺织有限公司,李建元,陈步来,童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946-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鼎宏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军。被执行人建德市元元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元。被执行人建德市万利来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步来。被执行人浙江沃姆森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建中。被执行人李建元。被执行人陈步来。被执行人童建中。本院在执行建德市鼎宏担保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元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万利来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沃姆森纺织有限公司、李建元、陈步来、童建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德市万利来家纺有限公司、陈步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鼎宏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