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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如东县神力装卸有限公司、刘朋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如东县神力装卸有限公司,刘朋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501号原告李志明。委托代理人张靓,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东县神力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黄海路22号楼3楼东首。法定代表人陈惠兴。被告刘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新林,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与被告如东县神力装卸有限公司、刘朋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滢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