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潮新与曾育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陈潮新,男,1964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曾育金,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陈潮新和被执行人曾育金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育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育金所有的银行存款476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