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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汪海燕与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燕,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汪海燕,女,生于1978年9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五龙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宋登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93号汪海燕与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汪海燕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