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小红与新安县金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红,新安县金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赵小红,女,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新安县金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负责人:杨明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赵小红诉被告新安县金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小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小红负担。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