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兰云与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云,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91-2号原告刘兰云,女,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赵默,经理。被告赵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云诉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金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