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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兰云与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云,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91-2号原告刘兰云,女,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赵默,经理。被告赵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云诉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金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