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隆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隆安县那桐镇供销合作社与陆仁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安县那桐镇供销合作社,陆仁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隆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隆安县那桐镇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勇,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陆仁益。申请执行人隆安县那桐镇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陆仁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隆经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仁益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那桐支行银行622XXXX4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仁益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那桐支行银行62XXXXX4账户内的存款元,到隆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