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百洪与刘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洪,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169号申请执行人:李百洪。被执行人:刘美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美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美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爱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