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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百洪与刘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洪,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169号申请执行人:李百洪。被执行人:刘美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美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美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爱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