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东皖、徐有来与徐有来、傅筱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东皖,徐有来,傅筱蓉,单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114号原告:卢东皖。委托代理人:韦丁宁。被告:徐有来。被告:傅筱蓉。被告:单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东皖与被告徐有来、傅筱蓉、单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东皖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东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卢东皖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