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吴某诉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吴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鸿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