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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吴某诉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吴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鸿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