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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再兵与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林再兵,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黄红梅,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居民。本院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再兵与被告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晓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原告林再兵的申请,本院于立案当日作出(2015)会民二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黄红梅的银行存款410000元予以冻结。同年7月21日,原告林再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再兵以与被告黄红梅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20元,由原告林再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