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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波、沈祥福与被告豆建军、侯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沈祥福,豆建军,侯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55-1号原告张海波,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沈祥福,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豆建军,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商丘市梁园区。被告侯风华,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海波、沈祥福与被告豆建军、侯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波、沈祥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波、沈祥福撤回对被告侯风华的起诉。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