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位素花与被执行人张秀英、张贵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位素花,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贵莲(兰),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洺北办事处王楼村。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位素花与被执行人张秀英、张贵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郸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