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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中与被告桑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中,桑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刘新中,男,1967年12月14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车站镇焦庄村蛮子营096-02。被告桑国锋,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置地大道建业森林半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中与被告桑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中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桑国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桑国锋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中撤回对被告桑国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原告刘新中负担。审判员  王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