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文珍与王玲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珍,王玲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96号原告:王文珍,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哈雷,王文珍之子。被告:王玲红,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文珍诉被告王玲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文珍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