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闫华与陈士秀、宁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华,陈士秀,宁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闫华,农民。被告陈士秀。被告宁淑美,系被告陈士秀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华与被告陈士秀、宁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