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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曲新生与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新生,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林州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34号原告曲新生,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智余,任镇长。第三人林州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艾建林,任村委会主任。原告曲新生诉被告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陵阳镇东贤城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为1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