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恩群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群,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李恩群,农民。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6号。申请执行人李恩群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蕾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