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金玉与冉启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玉,冉启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何金玉,女,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宜保,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冉启兰,女,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何金玉诉被告冉启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金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玉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何金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