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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梅俊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行初字第35号原告梅俊,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淞滨支路120弄八棉新村XXX号。委托代理人陈强,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步隽,男,住址同上。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金守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委托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卫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委托代理人程浩。原告梅俊不服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代理审判员  武顺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