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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发明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发明,男,1982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发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吴发明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吴发明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发明在邵东县城衡宝路与通往宋家塘水厂的道路的交叉处卖给唐某某重约0.5克海洛因,得款300元。2015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吴发明在邵东县城衡宝路与通往宋家塘水厂的道路的交叉处卖给唐某某净重0.91克海洛因,得款600元。两人刚交易完毕时,邵东县公安局野鸡坪派出所民警将两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详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发明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发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发明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发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吴发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发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发明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发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志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博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