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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0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吴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欣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