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一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873号原告:顾某某,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郭某某,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