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施宇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宇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475号原告施宇伟,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钱春,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周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施宇伟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施宇伟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士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