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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雪与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益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益都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赵雪。委托代理人王倩倩,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益都营业部。负责人:徐明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诉被告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益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雪负担。审 判 长  夏宝山审 判 员  张英云人民陪审员  袁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隋 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