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张俊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张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09-1号原告王晓娟。被告张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娟诉被告张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13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鲁GJC5**号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王晓娟所有的鲁GJC5**号汽车一辆。2、冻结被告张俊林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