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寿与黎木英、范启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寿,范启诚,黎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XX寿,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启诚,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黎木英,女,195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寿与被执行人范启诚、黎木英(2015)汀民初字第14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范启诚的房屋,因该房屋无产权证,暂时无法处理,另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启诚、黎木英工资,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