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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琴与被执行人杨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琴,杨正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冯琴(320123196611280040),女。被执行人杨正保(320123196312200215),男。申请执行人冯琴与被执行人杨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六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杨正保应给付申请人5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冯琴告知本院已与杨正保自行协调且已给付8000元,要求对杨正保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执字第234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