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6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兴凤,女,1946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兴凤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长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