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彪骥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市银隆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彪骥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宁市银隆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南宁彪骥广告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银隆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南宁市银隆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彪骥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8562元,申请人同意结案,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70���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陆苍碧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