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龙华孙与温龙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华孙,温龙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龙华孙,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树灿,武夷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龙茂,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华孙与被告温龙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华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华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龙华孙负担。审 判 长 虞惠华审 判 员 徐荣富人民陪审员 金爱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