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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作金诉王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王作金,男,1963年04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王继龙,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金诉被告王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作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作金负担。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