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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程美兰诉卢文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程某某,农民。被告卢某甲。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治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已成年,次子现年16岁,均跟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长达4年之久。为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共同债务予以分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卢某甲未作答辩。原告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卢某甲、程某某、卢某乙、卢全威的户口本、结婚证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卢全威于××××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次子卢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现年17周岁;2、被告卢某甲的上岗证及一女子的照片。以此证明卢某甲在河南省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保安,女子照片证明卢某甲有婚外情。对原告程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卢某甲因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卢全威,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卢某乙,现年17周岁,均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4月30日,原告程某某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卢某甲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在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化解矛盾。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足以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有利于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本院暂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