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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周振亮、黄洁梅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审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周振亮,黄洁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责人梁兆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容茂、叶洪强,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被告周振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黄洁梅,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被告周振亮、黄洁梅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保全费318元,合计59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治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雪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