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周振亮、黄洁梅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审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周振亮,黄洁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责人梁兆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容茂、叶洪强,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被告周振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黄洁梅,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被告周振亮、黄洁梅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保全费318元,合计59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治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雪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