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李永堂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34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对上诉人李志永与被上诉人李永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43号”应更正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34号”。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