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建军等诉被告宜宾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军,曾正彬,宜宾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邓建军,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曾正彬,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育才路6号。法定代表人:叶秀强。被告:宜宾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育才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军、曾正彬诉被告宜宾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军、曾正彬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军、曾正彬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军、曾正彬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8元,减半收取为12859元,由原告邓建军、曾正彬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