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海南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佰居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鼎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灿、张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佰居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沁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广亮,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鼎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佰居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居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鼎大公司与佰居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现有证据表明“鼎大壹号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不是鼎大公司,因此《销售代理合同》是否有效仍应查清鼎大公司是否是“鼎大壹号城”项目的开发商或者投资者、鼎大公司是否有权委托佰居公司销售“鼎大壹号城”项目房产或者鼎大公司与佰居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是否经“鼎大壹号城”项目权利人同意、追认的事实,才能作出认定。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对本案作出处理。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鼎大壹号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是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公司),而运鸿公司与鼎大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运鸿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运鸿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才有利于查明本案上述事实。因此,应追加运鸿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发回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南鼎大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1元,退回上诉人海南鼎大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燕审判员 陈 杰 林审判员 符 敏 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