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宋国文与毕力贡代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文,毕力贡代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文,1966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毕力贡代来,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毕力贡代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力贡代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力贡代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毕力贡代来在翁牛特旗白音他拉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毕力贡代来所有的在翁牛特旗白音他拉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