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晋闽、第三人严继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村民委员会,张晋闽,严继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法定代表人赖金海,村主任被告张晋闽,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第三人严继华,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肖来发,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晋闽、第三人严继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晋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井后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