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后已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