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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后已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