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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之春与张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之春,张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之春,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坤,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曹之春与被上诉人张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就(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检察建议书,本案需以(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