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之春与张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之春,张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之春,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坤,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曹之春与被上诉人张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就(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检察建议书,本案需以(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