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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起诉人曹均璇、李桂芳诉被起诉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鸡东雪越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均璇,李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曹均璇,男。起诉人李桂芳,女。委托代理人曹彦,男。2015年7月17日,本院收到曹均璇、李桂芳的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分户报告无效的民事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曹均璇、李桂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曹均璇、李桂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军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王兹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