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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天荣与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荣,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陈天荣,男,生于1969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绍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志远,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天荣诉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天荣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天荣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敬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