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陵川县支行与焦拥军、侯江林、杨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陵川县支行,焦拥军,侯江林,杨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陵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申伟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兴,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焦拥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陵川县秦家庄乡人,农民。被执行人侯江林,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被执行人杨炳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陵川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拥军、侯江林、杨炳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陵川县支行以三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赵书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靳石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晋博 微信公众号“”